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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南期货有限公司

期货中间介绍业务联合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证券)为西南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期货)提供期货中间介绍业务(以下简称IB业务)活动,防范和隔离风险,促进IB业务顺利开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管理的通知》等法规文件,由西南证券和西南期货联合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IB业务,是指西南证券接受其控股的西南期货委托,为西南期货介绍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包括期货合约交易及期权合约交易)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 西南证券、西南期货在介绍业务开展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本办法,切实防范和隔离风险,促进介绍业务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第四条 西南证券、西南期货应当互相协作,共同努力,不断提高介绍业务人员能力,加强客户服务理念的提升,提高客户服务的水平、效率,提高投资者教育工作的水平、效果。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介绍业务人员是指专门从事介绍业务的人员,应具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并接受中国期货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IB业务的范围包括:

(一)受期货公司委托,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参与期货交易;

(二)协助办理投资者适当性、客户开户手续;

(三)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

(四)协助维护期货交易系统的稳定运行,保证期货交易数据传送的安全和独立;

(五)协助向客户提示风险;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

第七条 从事IB业务,西南证券和西南期货应书面签订《西南证券为西南期货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合作协议》,明确业务范围、执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制度的措施、对接规则、客户投诉的接待处理方式、报酬支付及相关费用分担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

第八条 西南证券和西南期货保持独立经营,在财务、人员、经营场所等方面完全分开,IB业务开展遵循“权责明晰、风险可控”的原则,以防范和隔离风险,促进IB业务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第九条 西南证券的信用交易部和西南期货IB业务部对IB业务实行统一管理,进行业务对接。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南证券及其分支机构和西南期货IB业务经营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在西南证券分支机构开展介绍业务前,西南证券和西南期货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进行联合自查。西南证券合规总监、西南期货首席风险官须履行对本办法、联合规划的审查责任,并对联合自查结果签字确认,向西南证券、西南期货住所地监管机构备案。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西南证券信用交易部与西南期货IB业务部负责IB业务工作的总体组织和安排。

根据IB业务工作内容,负责IB业务各项工作计划的草拟和组织实施。西南证券与西南期货分别指定专门的岗位和人员负责客户开户及适当性管理、风险控制、合规管理、信息技术、客户投诉、IB业务人员培训和投资者教育等工作的对接。

第十三条 西南证券与西南期货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工作会议,推进IB业务合规、有序开展。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十四条 西南证券总部配备5名以上从事介绍业务工作的人员,西南证券IB分支机构配备2名以上期货业务岗人员,分别负责协助开户管理、协助风险控制、协助维护期货交易系统的稳定运行等工作。

第十五条 西南证券分支机构应在业务场所公示期货业务岗人员的名单、照片、期货从业资格等信息。

第十六条 西南证券相关部门和分支机构应按照《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期货中间介绍业务人员管理办法》对期货业务岗人员建立系统、有效的持续培训机制,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西南证券期货业务岗人员及其配偶不得进行期货交易。

第十八条 西南证券期货业务岗人员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在西南证券分支机构公示,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所涉具体业务事项书面告知西南期货。

第十九条 期货业务岗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熟悉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熟练掌握业务流程和工作要求,及时、有效地完成介绍业务工作。

第四章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与客户开户(销户)管理

第二十条 西南证券应参照《西南期货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实施细则》、《西南期货有限公司期货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西南期货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及《西南期货有限公司开销户管理办法》等期货开销户管理制度,建立《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期货中间介绍业务协助开户管理办法》,其中鉴于金融期货、期权、特定品种等期货交易有特殊规定和要求,在协助完成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后,应依据各期货交易所、西南期货制定的流程协助西南期货进行金融期货、期权、特定品种等期货交易者适当性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特定品种是指由中国证监会确定公布的引入境外交易者参与境内期货交易的特定品种期货合约,包括原油期货、20号胶、铁矿石期货、PTA期货等,后续特定品种及其开户标准有变化或调整的,以中国证监会公告、各期货交易所规则为准。

第二十一条 西南证券分支机构协助办理开户包括协助现场纸质开户和协助互联网开户。西南证券分支机构应指定2名或以上期货业务岗人员作为协助办理开户手续的开户经办人和开户复核人,纸质开户必须现场从事协助办理开户手续、协助客户资料变更等相关工作;通过互联网协助办理开户手续必须通过期货公司互联网开户云平台办理。

第二十二条 西南证券分支机构应设置专门的期货开户区,配备相应的设备,与证券业务隔离,应有开展期货介绍业务的显著标志。

第二十三条 西南证券分支机构在协助办理期货开户手续前,应根据西南期货制定的期货投资者适当性评估标准、方法、程序,先协助西南期货完成对投资者的适当性评估,完成相关风险警示与告知,将符合西南期货适当性制度要求的投资者的相关材料提交西南期货审核并协助办理开户业务。

第二十四条 西南证券协助办理开户手续包括:依据西南期货制定的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及流程,协助西南期货对期货投资者进行适当性评估,对客户开户信息、适当性评估等资料填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向客户解释期货、期权交易的方式、流程,充分提示期货、期权交易风险,明示西南证券与西南期货的介绍业务委托关系以及解释期货公司、客户、证券公司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告知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要求。

第二十五条 西南证券分支机构期货业务岗应当对客户进行实名制审核。

第二十六条 西南证券分支机构期货业务岗应当协助西南期货对金融期货、期权、特定品种投资者进行是否符合交易所准入要求的资料审核。

第二十七条 西南证券分支机构协助开户人员应指导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客户阅读和签署《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客户须知》、《合规声明》、《开户申请表》、《期货经纪合同》、《西南期货金融期货、特定品种、期权交易权限申请表》等相关文件,办理协助开户、协助开通交易权限申请等手续。

第二十八条 西南证券分支机构期货业务岗在协助办理客户开户或开通期权、特定品种交易权限时应当根据交易所要求实时采集并保存客户影像资料。

第二十九条 在完成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和相关开户审核后,分支机构应及时将客户开户涉及的所有相关附件扫描后及时上传至期货公司,并将客户相关信息正确无误的录入至开户系统中,由西南期货交易客服部进行最终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客户,西南期货交易客服部为其申请交易编码,办理期货开户手续。(如客户办理采用的是纸质材料,证券分支机构最迟在客户开户后的五个工作日,统一以邮寄方式将上述资料原件及相关附件寄至西南期货,保证资料传递的安全)。

客户临柜申请开通交易权限时,分支机构完成客户身份验证和充分的风险揭示后,应及时将客户开通交易权限涉及的所有相关附件扫描后及时上传至期货公司,由西南期货交易客服部进行最终审核,对审核满足期货交易者适当性要求的客户,西南期货交易客服部为其开通交易权限。(如客户办理采用的是纸质材料,证券分支机构最迟在客户开通交易权限后的五个工作日,统一以邮寄方式将上述资料原件及相关附件寄至西南期货,保证资料传递的安全)。

第三十条 西南证券分支机构通过期货公司互联网开户云平台协助西南期货办理互联网开户的,参照西南期货制定的互联网开户相关制度指导客户完成进行相关资料的填写。

由西南期货有限公司交易客服部对客户的适当性资料、开户资料等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客户,西南期货交易客服部为其办理申请交易编码等后续手续。

第三十一条 现场纸质开户的《期货经纪合同》及其它开户文件一式三份,客户、西南期货、西南证券各留存一份。

第三十二条 西南期货安排专门人员在客户开户资料通过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对西南证券分支机构介绍的客户及时进行录音电话回访,确认客户了解期货交易风险及期货经纪合同主要条款,确保客户开户的真实性。

第三十三条 西南证券和西南期货应认真填写开户清单,加强对IB业务客户开户过程和开户合同的有效控制,做到开户全过程留痕。

第三十四条 西南证券分支机构对介绍业务资料应独立保管,在专门的场所妥善保存有关介绍业务的凭证、单据、账簿、报表、合同、数据信息等资料。保存上述文件资料的期限不得少于5年。履行期货中间介绍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有关的信息与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分支机构应按照介绍协议的规定将相关资料移交期货公司,并做好交接登记。

除依法接受调查和检查外,均应履行为客户保密义务。

第三十五条 西南证券分支机构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将分支机构上月协助开户办理情况进行汇总,并报西南证券信用交易部。

西南证券信用交易部和西南期货IB业务部每月对IB业务协助开户情况进行核对。

第三十六条 客户与西南期货委托关系解除、终止时,应当本人携带身份证到西南证券分支机构现场办理相关的销户手续,客户销户申请由西南证券分支机构期货业务岗审核,并将申请及时提交至西南期货,由西南期货复核,并按照西南期货销户流程办理。客户直接到期货公司销户的,参照期货公司相关流程办理。

第五章 金融期货交易编码、特定品种交易编码或权限、期权交易权限申请

第三十七条 客户申请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编码、特定品种交易编码或权限期权交易权限时,西南证券分支机构期货业务岗应按照《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各交易所期货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及西南期货制定的各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进行操作。

第三十八条 分支机构期货业务岗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金融期货、期权及特定品种交易风险、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产品特征,依据西南期货制定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制度与流程,协助西南期货严格落实金融期货、特定品种、期权期货交易者适当性制度。

第三十九条 分支机构期货业务岗只能为符合交易所适当性准入要求的投资者申请金融期货交易编码、特定品种交易编码或权限、期权交易权限。

第四十条 分支机构期货业务岗须审慎对介绍业务客户的基本情况、投资经历、财务状况、诚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

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期货业务岗只能为获得监管机构或者主管机关批准从事金融期货、期权交易的特殊单位投资者申请开立交易编码或期权交易权限。不得为证券、期货市场禁入者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从事金融期货、期货和期权交易、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的投资者申请开立交易编码或开通期权交易权限。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特殊单位投资者是指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社会保障类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期权做市商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需要资产分户管理的客户。

第六章 介绍业务资金管理

第四十三条 客户应当开立期货结算账户,期货保证金只能在客户期货结算账户与西南期货保证金专用账户之间同行划转。

第四十四条 客户可以通过银期转账或非银期转账的方式办理出入金。

第七章 交易风险控制

第四十五条 西南期货负责期货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负责向客户发送追加保证金通知、强行平仓通知和执行强行平仓。

第四十六条 西南证券承担协助西南期货风险控制的职责,包括:

(一)熟悉期货交易所及期货公司风险控制制度及措施,完成客户对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规则的咨询解答工作;

(二)协助西南期货对分支机构客户期货交易风险进行管理。

1、开盘前登陆客户风险监控系统,了解客户的资金、持仓、风险状况和资金追加情况;

2、盘中了解客户资金,持仓及风险率;

3、当期货、现货市场行情发生重大变化时,接受西南期货委托,以录音电话方式向客户进行风险提示,尽可能提前化解风险;

4、当西南期货对西南证券分支机构客户执行强行平仓后,协助西南期货以录音电话方式对客户进行解释和安抚。

第四十七条 西南证券分支机构应指定1名或以上期货业务岗人员作为风险管理人员,业务上接受西南期货直接管理,从事协助风险控制工作,履行上述职责。

第四十八条 西南证券分支机构风险管理人员应保持与西南期货合规及风险控制部的联系,发现交易风险隐患及时向西南期货合规及风险控制部汇报。

第四十九条 西南证券分支机构风险管理人员需要了解并及时更新客户基本情况,包括联系电话、通讯地址、资信状况等,并及时告知西南期货交易客服部,以便协助风险控制工作的履行。

第五十条 西南证券分支机构应妥善保存所有协助风险控制电话录音记录资料,建立专门档案,并妥善保存,至少五年。

第八章 信息技术管理

第五十一条IB业务信息系统建设应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信息技术监管要求和自律组织的技术指引有关要求。

第五十二条 西南证券总部和西南期货负责相关信息系统建设、为西南证券分支机构提供相关培训和技术支持。

第五十三条 西南证券分支机构负责协助对IB业务期货系统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做好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理。

第五十四条 西南证券指定专职运维人员负责证券端系统的运营管理。

第五十五条 西南证券及其分支机构与西南期货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以及技术人员应相对独立,明确划分安全边界,确保双方业务和数据的独立性。

第五十六条 西南证券及其分支机构与西南期货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共同制定并适时调整IB业务信息系统容量规划,保证系统处理性能与西南证券及其分支机构、西南期货的客户数量、业务规模相匹配。

第五十七条 西南证券及其分支机构与西南期货应共同对IB业务相关信息系统进行充分测试,确保系统的安全稳定。信息系统的期货行情系统应采取合法、有效以及具有冗余机制的期货行情源,行情信息应即时、稳定,并通过不同通信线路传送。

第五十八条 西南证券和西南期货的IB业务相关信息系统应提供即时、稳定的期货行情和可靠、安全的交易功能;采取加密、身份认证等必要的技术安全措施保障数据传输安全。应向客户提供网上期货交易等交易备份手段。信息系统应具备提供协助风险控制的功能。

第五十九条 西南证券、西南期货应对介绍业务的相关信息系统进行有效的监控,相关信息系统应覆盖相关的硬件设备、操作系统、应用软件、网络设施等范围,以及时发现系统运行故障。

第六十条  IB业务相关信息系统管理和维护应纳入西南证券信息系统的统一管理体系,所有设备和终端应接受统一管理、维护。

第六十一条 西南证券、西南期货任何一方提出相关信息系统方案变更,应当提前通知对方,变更方提交变更方案,组织方案审定并组织实施,做好变更、升级的书面留痕工作,相关资料妥善存档。如跟客户有关的变更事项,应当通过当面、电话、邮件的方式告知客户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六十二条 西南证券、西南期货联合制定《西南证券及西南期货IB业务信息系统应急处理预案》,在IB业务开展前进行联合应急演练。

第六十三条 西南证券、西南期货为各自提供的介绍业务技术事故承担责任。事故方应在发生故障的第一时间向对方进行通报,按照应急预案流程处理和解决问题,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监管部门和自律组织报告。

第六十四条 西南证券、西南期货应定期进行关键设备和信息系统的应急计划演练,确认备份措施的可用性。

第九章 合规管理

第六十五条 西南证券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介绍业务的合规检查制度。定期对介绍业务规则、内部控制、风险隔离等制度的执行情况和分支机构介绍业务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十六条 信用交易部、合规部、运营管理部及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均可对与期货中间介绍业务有关的合规风险隐患、合规风险事件、监管热点、监管机构发现的合规风险、客户投诉或举报事件开展不定期检查。

第六十七 西南证券分支机构应当具备符合本分支机构需要的包含有客户开户、风险控制、信息技术、合规管理、投诉处理等内容的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

第六十八 西南期货的首席风险官全面负责对介绍业务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并按规定向西南期货住所地监管机构提交工作报告;西南期货合规及风险控制部配合首席风险官进行合规检查。

第六十九 西南期货对介绍业务的合规检查主要包括客户开户、风险控制、信息技术、合规管理、投诉处理、制度建设等方面。

第七十 西南证券与西南期货负责各自介绍业务的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发现对方在开展介绍业务中存在风险或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对方合规部门,督促并协助对方整改。

第十章 客户投诉处理

第七十一条 客户投诉是指客户对西南证券和西南期货提供的期货中间介绍服务不满意而提出的意见、建议、抱怨或申诉。

第七十二条 西南证券与西南期货建立了《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南期货有限公司开展中间介绍业务客户投诉受理联合管理办法》,规范IB业务客户投诉受理,妥善处理相关客户投诉,

对待IB客户投诉,均应按“首问负责制”进行受理,任何员工接到客户的询问都有责任去反映和跟进,不得推诿,应妥善处理客户投诉。

第七十三条 西南证券分支机构应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对外公布相关公示信息,包括IB业务客户投诉电话、投诉邮箱和联系地址等。

第七十四条 受理客户投诉的单位应认真履行受理客户投诉的职责,对客户的投诉,应做到耐心、细致,并作好相应记录,及时传递,及时处理,及时反馈,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

第七十五条 西南证券呼叫中心和各分支机构、西南期货交易客服部为客户投诉的受理部门,负责受理客户投诉。

第七十六条 西南证券呼叫中心受理客户投诉后,应及时填写《西南证券客户投诉及交易纠纷处理登记表》,并反馈至信用交易部及相关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在收到客户投诉时,应区别投诉内容,能够当场答复的需立即答复客户处理结果,同时应及时将客户投诉情况反馈至信用交易部。投诉处理完成后,由回访人员对客户进行满意度回访。客户针对期货公司或其工作人员、期货交易系统、业务流程等无法直接进行处理的投诉,应将客户投诉转至期货公司投诉受理部门进行处理。

第七十七条 西南期货交易客服部在收到西南期货各业务部和各分支机构上传和客户直接的投诉时,应及时妥善处理。

第七十八条 西南证券和西南期货分别负责将客户投诉接收和处理表资料归档保存,西南证券保管年限不低于5年,西南期货保管年限不低于20年。

第十一章 期货投资者教育

七十九 西南证券和西南期货分别建立了各自的投资者教育制度,加强投资者教育与培训,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

第八十 投资者教育工作应遵循长期性、实用性、有效性的原则,把投资者教育有机融入各项业务环节。

第八十一 西南证券分支机构、西南期货各分支机构在各自公司指导下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

第八十二 投资者教育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对投资者进行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系统风险教育;

(二)普及期货、期权的基础知识,帮助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

(三)帮助投资者了解自己,培养投资者健康的投资心态;

(四)了解投资者资信状况、交易习惯、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风险偏好等情况,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实行分类管理;

(五)帮助投资者了解市场;

(六)解释和宣传期货、期权的政策法规知识;

(七)揭示期货、期权的投资风险,特别是要加强对风险提示和交易规则的解释;

(八)适合投资者教育的其他内容。

第八十三 西南证券和西南期货通过投资者教育园地、张贴标语、举办投资者培训、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教育栏目等多种形式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

第八十四 西南证券信用交易部和西南期货IB业务部将定期对西南证券及其分支机构的投资者教育工作进行检查,督促投资者教育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十二章 介绍业务人员培训

第八十五 西南证券应对介绍业务人员及相关人员建立系统、有效的持续培训机制,实行统一管理。

第八十六 西南证券介绍业务人员的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和后续职业培训。

岗前培训:指介绍业务人员在上岗前必须参加的,由西南证券统一组织的培训项目;

后续职业培训:指介绍业务人员在上岗后和职业发展过程中必须参加的,由西南证券根据监管部门要求和市场情况组织的培训项目。

第八十七 西南证券与西南期货相关部门,组成培训讲师团,根据IB业务工作需要,开展IB业务人员培训

第八十八 西南证券信用交易部统筹管理IB业务人员的培训工作;各分支机构设立培训与档案管理岗,统筹管理分支机构IB人员培训工作。

第八十九 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货的交易规则、交易风险揭示、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开户流程、结算单讲解、风险控制流程、客户投诉处理、金融期货与证券交易的联系和区别、期货营销技巧、金融期货的仿真交易、期货的软件使用、分析方法、交易模式介绍、套期保值、套利交易和资金管理等。

第九十 西南证券分支机构期货业务岗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岗前培训,其中包含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培训。

第九十一 西南证券分支机构期货业务岗在岗前培训结束后,必须参加岗前培训考试,考试内容包括期货基础知识、协助开户注意事项、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等内容,考试合格后,才能正式上岗开展具体业务。

第九十二 西南证券信用交易部负责对培训计划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培训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章 信息公示管理

第九十三 西南证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或者公司网站,公示下列信息:

(一)受托从事的IB业务范围;

(二)从事IB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名单和照片;

(三)西南期货期货保证金账户信息、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方式;

(四)客户开户和交易流程、出入金流程;

(五)交易结算结果查询方式;

(六)客户投诉电话及投诉处理流程;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九十四 公示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十五 公示信息发生变更,应于5个工作日内予以调整。

第十四章 罚则

九十六 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公司将依据公司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惩处。

第十五章 附则 

九十七 本办法由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西南期货有限公司联合制定并负责解释和修订,由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用交易部组织实施。

第九十八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