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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的公告
2025-12-26

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融资融券业务发展的需要,我公司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部分条款进行了如下修订:

第四条(一)14修订为:“甲方承诺在本合同存续期内不进行绕标套现,且不进行以绕标套现为目的的融资融券交易,否则,乙方有权对甲方信用账户采取限制合约展期、强制平仓等措施,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或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九条(五)修订为:“乙方有权对甲方的异常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并在需要时向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机构报告。乙方有权按照监管要求或合同约定采取限制甲方相关证券账户交易、限制合约展期、强制平仓等措施。”

第九条(十二)修订为:“甲方信用账户交易主板、科创板、创业板等各板块股票的,须遵守法律法规及乙方关于各板块股票的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权限开通、保证金比例、证券集中度分组控制、标的证券、担保证券范围及折算率、维持担保比例以及前述各项内容的调整等内容。前述规定的执行标准,乙方将在乙方官方网站上予以公示,未予公示的按照本合同融资融券交易一般规则执行。”

第十条(三)修订为:“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40%的,不得买入(含自有资金)集中度分组为E类的证券;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的,甲方不得进行所有证券的买入操作。”

第十二条(四)修订为:

甲方合约偿还规则如下:

1、甲方通过“卖券还款”方式卖出信用账户内证券所得资金:

(1)没有指定合约归还的,按到期时间由近到远顺序依次归还30天(自然日)内到期的融资负债及其他负债,归还后若有剩余按负债到期时间由近到远依次归还本证券融资负债,再有剩余按负债到期时间由近到远依次归还融资负债及其他负债;(本条所称“其他负债”是指甲方除融资负债、融券负债以外的其他债务,具体以乙方系统记录为准,下同。)

(2)指定合约归还的,仅能指定偿还其他负债、30 天(自然日)内到期的融资负债,再有剩余按照上述(1)顺序偿还。

2、甲方通过“直接还款”方式偿还的:

(1)没有指定合约归还的,按照  融资“先到期先偿还”的原则逐笔偿还;

(2)指定合约进行归还的,先偿还指定合约的负债,偿还后的剩余资金将继续按照“先到期先偿还”的原则逐笔偿还其他融资负债。”

3、偿还融券负债时,同一证券多笔融券按照“先到期先偿还”的原则逐笔偿还,甲方指定合约偿还负债的除外。

(五)修订为:“甲方在债务清偿完毕后方可向乙方申请注销信用账户。”

原十二条(六)删除。

若对本次修订内容有异议,请您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临柜以书面形式向开户营业部提出,您可以解除合同。未在此期间提出异议的或提出异议但未解除合同的,视为您认可本次合同修订的内容,合同内容自动生效,并按修订后的合同内容执行

修订后的条款自2026年1月5日起生效,特此公告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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