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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的公告
2024-11-04

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融资融券业务发展的需要,我公司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部分条款进行了如下修订:

第四条(六)4修订为“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二)3修订为“甲方担保物价值降低导致甲方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时,乙方将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甲方(T日),甲方应在下二个交易日(T+2日)之内确保账户维持担保比例恢复至140%(含本数)以上(以当日清算数据为准),否则乙方将实行强制平仓。乙方对担保物进行整体实时监控,计算其维持担保比例”。

(二)修订为“1、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当日收市后低于140%时,乙方将向甲方发出维持担保比例预警通知。当日收市后,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一旦低于130%(以清算数据为准),乙方应当以邮件、短信或电话等方式通知甲方在约定的期限内补足担保物。

2、补足担保物方式包括:甲方追加担保物、偿还部分融资融券负债。

3、补足担保物的期限为:以T日为基准,在T+2日内。

4、甲方补足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以当日清算数据为准,不得低于140%。

(三)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40%的,不得买入科创板、注册制创业板、北交所上市证券;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的,甲方不得进行所有证券的买入操作”。

十一条(一)1(2)修订为“甲方未能在下二个交易日(T+2日)之内补充足额担保物致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达到140%(含本数,以当日清算数据为准)以上

3)T+3日,乙方将对甲方信用账户内的担保物予以强制平仓。此种情形下,乙方强制平仓额度为平仓至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140%以上(含本数,以当日清算数据为准),若因证券停牌无法完成平仓的,平仓操作可顺延至复牌日。

4)如甲方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在交易时间(盘中)低于115%(含)时,乙方有权即时对甲方信用账户内的担保物予以强制平仓,而不受本款第二项及第三项的时间限制。此种情形下,乙方强制平仓额度为平仓至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140%以上(含本数,以当日清算数据为准),若因证券停牌无法完成平仓的,平仓操作可顺延至复牌日。

十七条(1修订为“维持担保比例预警通知:当日收市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40%(T日),T日起通知甲方。

4、追保平仓通知:因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的(以清算数据为准),乙方向甲方发出追保平仓通知;因盘中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15%(含)发生的紧急平仓,平仓后通知甲方;因融券证券发生配股、增发、可转债、无偿派发权证等权益分配事项且甲方未提前了结的,登记日前两个交易日以前发出平仓通知;融券证券发生终止上市的,终止交易日前发出平仓通知。其它原因导致的强制平仓,自该情形被乙方发现当日通知甲方。

若发生甲方维持担保比例T日未低于140%或130%,而T+1日维持担保比例直接跌破115%(含)的情形的,乙方无需向甲方发出预警通知或追保平仓通知即可强制平仓,乙方平仓后通知甲方。”

十八条()修订为乙方有权根据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结算、证券交易所、中证金融、投保基金、股转系统、税务机关等监管机构的要求收集与服务有关的客户信息,使用在账户开户、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证券交易、反洗钱、金融账户涉税信息互换等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形。乙方应确保甲方的申请资料、交易记录和其他信息不被泄露、滥用或未经授权的访问,不得收集与服务无关的客户信息,不得将客户的保密信息用于与客户委托事项无关的目的,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的规定或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提供、披露上述信息的除外。由于乙方过错导致甲方提供的上述信息泄露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六)修订为“甲方应当廉洁自律, 不得要求乙方工作人员从事违反廉洁从业原则的事项;并监督乙方工作人员在业务开展过程中是否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行业自律组织关于廉洁从业的相关规定,发现乙方工作人员存在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通过以下电话向乙方反映:95355。”

第二十二条(一)修订为“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二)修订为“本合同应由甲方本人签署,当甲方为机构的,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若对本次修订内容有异议,请您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临柜以书面形式向开户营业部提出,您可以解除合同。未在此期间提出异议的或提出异议但未解除合同的,视为您认可本次合同修订的内容,合同内容自动生效,并按修订后的合同内容执行。

修订后的条款自2024115日起生效,特此公告。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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