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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的公告
2024-04-29

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融资融券业务发展的需要,我公司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部分条款进行了如下修订:

第三条(十七)修订为“担保物价值:是指甲方信用账户中资金与证券价值的总和,其中的证券价值为该证券当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格与该证券的证券数量的乘积”。

第三条 (二十六)修订为“绕标套现:指甲方通过融资融券交易借入或套取资金,以实现购买非标的证券或将融资转出信用账户等非正常交易目的”。

第四条(一)11修订为“如果甲方是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甲方承诺不得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进行融资融券交易。

甲方若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战略配售股份,以及持有以大宗交易方式受让的大股东或者特定股东减持股份等有转让限制的股份的,在限制期内,甲方及其关联方不得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甲方及其关联方获得上述股份前,如有尚未了结的该上市公司股票融券合约,应当在获得相关股份前了结融券合约。

甲方及其关联人不得与其他主体合谋,通过证券出借实施利益输送或者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第四条(一)新增“14、甲方承诺在本合同存续期内不进行绕标套现,且不进行以绕标套现为目的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十二条(三)修订为“甲方从事融资交易的,甲方卖出信用证券账户中融资买入尚未了结合约的证券所得价款,应当先偿还甲方融资欠款,甲方可以选择卖券还款或直接还款方式偿还对乙方所负债务,无论甲方采用何种卖出方式,均视为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融资买入的证券,所得价款均应优先偿还甲方的融资欠款;甲方从事融券交易的,可以选择买券还券或直接还券的方式,偿还向乙方融入的证券,但甲方融资买入的证券不得用于偿还其融券负债”。

第十一条(一)4(1)修订为“甲方信用账户持有的证券提示退市风险的,乙方可将该证券的价值调整为0,因证券价值调整造成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变化的,甲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第十条约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一条(一)4(2)b修订为“标的证券进入终止上市程序的,平仓日为T+3日:如果甲方没有在T+3日前偿还负债,乙方从T+3日起开始对甲方信用账户内资产予以强制平仓(因证券价值调整导致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的平仓时间按照本条第(一)款第1种情形执行)。此种情形下,强制平仓额度为平仓至能够完全清偿甲方因该证券所负的对乙方的债务”。

第十一条(一)5(2)修订为“甲方……T+5日乙方将担保证券价值调整为0,乙方在保证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130%(划转前一日清算数据为准)的情况下,将甲方担保证券从信用证券账户划转到普通证券账户中。若T+5日担保证券价值调整为0后,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1种情形执行”。

第十三条(四)2(2)修订为“暂停交易超过1个月(含本数)的,甲方可向乙方申请,经乙方同意后,以现金替代的方式了结该笔融券交易,乙方有权决定是否同意甲方的现金了结申请”。

第十九条 新增廉洁从业及反商业贿赂条款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遵守如下廉洁从业及反商业贿赂条款:

(一)甲乙双方都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双方都清楚任何形式的贿赂和贪渎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二)甲乙双方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合同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但如该等利益属于行业惯例或通常做法,则须在合同中明示。

(三)乙方及乙方工作人员不得在融资融券业务开展过程中,通过以下方式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1、违规为甲方提升授信额度,或者在融资资金、融券券源有限的情况下,违反乙方相关制度私自决定钱券分配;

2、向甲方以明显低于公司资金成本或者同期市场资金价格的利率提供融资,或者违反乙方规定设置较宽松的违约处置条件;

3、为甲方违规使用融出资金、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违规减持等违规行为提供便利;

4、违规向甲方提供资金、证券或者其他便利;

5、调查评估担保物的真实性及其价值时弄虚作假;

6、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四)乙方要求乙方工作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向公职人员、客户、正在洽谈的潜在客户及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不得做出违背廉洁从业规定的行为。

(五)乙方郑重提示:乙方反对甲方或甲方经办人员为了本合同之目的与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发生本条款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该等行为都是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并将受到国家法律的惩处。

(六)甲方应当廉洁自律, 不得要求乙方工作人员从事违反廉洁从业原则的事项;并监督乙方工作人员在业务开展过程中是否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行业自律组织关于廉洁从业的相关规定,发现乙方工作人员存在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乙方。

(七)本条所称“其他相关人员”是指甲乙方经办人以外的与合同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合同经办人的亲友。

若对本次修订内容有异议,请您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临柜以书面形式向开户营业部提出,您可以解除合同。未在此期间提出异议的或提出异议但未解除合同的,视为您认可本次合同修订的内容,合同内容自动生效,并按修订后的合同内容执行。

修订后的条款自2024年5月6日起生效,特此公告。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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